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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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 滦县燕滦果蔬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6000元(80000元×90%×50%);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负担49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