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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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3558.48元; 二、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每期逾期金额×每期逾期天数×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为302562.11元); 三、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原告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州国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被告福建省彩之龙印务有限公司、***、***、清流县民政福利印刷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