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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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华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6695.85元及利息(以92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止;以87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止;以67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以17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6日止;以12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以22916.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止;以703861.4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8日止;以2896695.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在欠付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三、反诉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57193.55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20元,由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297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952元,由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07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