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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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7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唯实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与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签订的《精煤购煤合同》; 二、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7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51901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万元违约金从2018年8月14日起计算,5519013.5元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7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68.6元,由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30元,由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