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83民初351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龙岗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750000元,并支付相应投资补偿款以未支付的股权回购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二、判令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75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