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纠纷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安徽凯源粮贸集团与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土地流转合同补充及变更协议》中因流转给他人或修渠占用涉案土地2457.98亩的部分,剩余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仍在耕种使用的涉案土地1140.02亩仍按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安徽凯源粮贸集团与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土地流转合同补充及变更协议》履行;

二、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定远县池河镇高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用4631135.6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分别自2016年7月1日起和2017年1月1日起,均以9354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分别自2017年7月1日起和2018年1月1日起,均以9354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分别自2018年7月1日起和2019年1月1日起,均以29640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9年7月1日起,以29640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9元,由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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