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后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后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鹰潭市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284000元;

三、驳回鹰潭市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鹰潭市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元,安徽后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安徽后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538元,鹰潭市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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