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原告***、***办理宿松县破凉镇宿两公路富华广场2幢603室权属登记需要由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同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3004.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