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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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借款本金7031.401366万元、利息52531.2元,并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本金4671.401366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83%计算利息,以本金236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为7.50%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敞口资金99.029167万元,并以拖欠敞口资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垫付的信用证票款本金697.6725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9.5万元。 五、如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的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有权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000万股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股份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第四项给付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五项处置质押物仍不足清偿部分在最高额保证余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56元,由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