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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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2782号 原告:上海中铝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达飞,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铝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案号(2018)沪0115民初94699号,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7,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94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上海中铝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沪01民终6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4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受理该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52782号。 解除对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7,86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