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31,949元; 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54.65元(此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所欠款项的1.5%从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违约金每月按所欠款项的1.5%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款项汇至法院账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