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31,949元;

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54.65元(此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所欠款项的1.5%从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违约金每月按所欠款项的1.5%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款项汇至法院账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忻城县铂莱美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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