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唐山润达纳米高新钙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润达纳米高新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支付利息、罚息83760.89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被告唐山润达纳米高新钙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