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610号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街道办事处,住***。

法定代表人:李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首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于2020年5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

本案按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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