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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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18年5月7日,石家庄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清风别苑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20509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支付至实际退清之日止,支付时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补偿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被告河北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