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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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5.76万元,并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被上诉人***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87.8816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它上诉请求; 五、驳回原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共计102000元,由***负担22000元,由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负担4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