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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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海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海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1334.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22290.99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8元,由被告成都海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