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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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516号 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奉柘公路XXX号A-12。 法定代表人:许树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讫被告支付的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予准许,但原告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婵 审 判 员 王寰瑾 人民陪审员 宋秉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腾宇 书 记 员 黄亦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