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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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飞地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072.96元及利息(利息以134,07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8年5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2元、保全费1,250元,共计4,472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4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