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共同签订的《深圳鑫赛龙公司储备50台车辆专项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08,62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定金300,000元; 四、上述第二、三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625元; 五、被告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4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04元;反诉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赛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