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领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领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355.77元; 二、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领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6355.77元为基数,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