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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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5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31元,由原告***承担59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