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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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5536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判决部分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元,由原告***、***负担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