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国乾百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国乾百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捷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28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0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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