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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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7金玛01”债券本金13,000,000元;

二、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述“17金玛01”债券截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利息850,416.67元;

三、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金玛01”债券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850,416.67元之和为基数按票面利率7.5%计算的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第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大连振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30,000,000元及其派生权利(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亿享生活商业有限公司100%股权50,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金玛康养旅游管理有限公司5%的股权5,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90%股权9,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金玛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50%股权300,000元股权数额(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8,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金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10,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第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与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大连金玛康养旅游管理有限公司93%股权93,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10%股权1,000,000元(质押登记编号为AXXXXXXXXXXXXXXXX)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第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所得价款的0.65%优先向原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清偿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股权持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就依法处置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所得价款的0.65%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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