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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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告 ***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贷款83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