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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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星童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岱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信斌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复原费用131268元; 二、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952.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日止;另以131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47224.15元; 四、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37163元; 五、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14元,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9078元。此款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其9078元,被告史迪威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9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