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翼汽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金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苏州利达铸造有限公司
江苏法诺克斯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利达铸造有限公司票据款95万元以及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苏州利达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不退,限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苏州利达铸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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