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报关有限公司
绍兴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苏州大汉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苏州大汉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共计1001500元;

被告绍兴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苏州大汉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共计39957.7元;

驳回原告苏州大汉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8元,由被告绍兴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772元,由原告苏州大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256元,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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