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费18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8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武汉新建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