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90935.05元的80%计152748.04元,以上共计272748.04元。其中包括被告***垫付款3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13元,由原告***负担11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