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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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311号 原告:成都金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金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金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金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