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阳开发区乡村柴门餐馆立即停止对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店招、宣传横幅、立式喷绘广告牌等标识上使用“柴门”文字的行为; 二、被告德阳开发区乡村柴门餐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柴门”的字样; 三、被告德阳开发区乡村柴门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德阳开发区乡村柴门餐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