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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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达华鑫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0元,由被告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05元,由原告镇江忠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元,由被告杭州洪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