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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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签订的《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 二、被告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车辆淘汰补助资金人民币14500元、报废车款人民币750元,合计人民币1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元,由被告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4元,由被告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