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588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0045.7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此后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8335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人民币36395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0元,由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28元,由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81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90元,由原告杭州安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64元,由被告上海昱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526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