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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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859.91元,并支付代偿利息(其中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85859.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16979.79元;此后利息以23285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代理费8000元; 二、被告***、***、杭州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中190753.62元、相应利息及代理费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被告***、***、***、***、***、杭州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61,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