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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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250000元、利息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4218.52元,合计284218.52元;

二、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述款项自支付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11元,由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18元。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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