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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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赛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至2019年10月17日的利息15,660元,及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5,660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收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被告上海赛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上海赛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2.30元,减半收取为15,52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6.15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