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废气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以及附件、《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24000元以及利息(以未返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五、原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货物详情以《废气处理设备采购合同》附件二报价单上记载为准,此外,还应包含硅胶布软连接一个); 六、驳回原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4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反诉费38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