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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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6480元及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7元,减半收取计294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68.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