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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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其租赁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丽都宿舍楼前栋四楼房屋及二楼9号门面,将其交付给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并不得破坏该租赁物现有装修结构,不得拆除固定设备及不得破坏、拆走租赁物内外整套设备; 三、由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按8333.33元/月的标准支付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丽都宿舍楼前栋四楼房屋及二楼9号门面的房屋占用费给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直至被告***将该租赁物全部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之日止(被告***2019年1月31日已支付的房屋租金20000元,从应支付给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屋占用费用总额中核减);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10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