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借款本金222750.93元及利息4562.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位于来宾市X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