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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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对于***、***、***、***、***损失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275436元,由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向***、***、***、***、***支付赔偿款245436元(已扣减胡氏物流公司已向***等五人支付的30000元),限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2173元,由***、***、***、***、***承担449元,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724元;二审受理费5508元,由高安市胡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005元,***承担2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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