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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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0.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