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按照编号为81***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8***8355号《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编号为81***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8***8355号《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编号为81***5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编号为8***8355《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增加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00元由被告山东厚德财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乐陵市黄三角调味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味都调味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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