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2332.5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36825.8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76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被告***负担596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9,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被告***负担398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