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滨海燃气有限公司 莒县万鑫燃气设备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日照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莒县万鑫燃气设备销售中心货款159700元; 二、日照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莒县万鑫燃气设备销售中心违约金47910元; 三、驳回莒县万鑫燃气设备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日照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