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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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向***理赔各项损失40000元; 二、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168941.58元,被上诉人阜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该项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承担4117元,由***负担1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