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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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市穗穗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8万元及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202838.54元,2019年1月22日起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被告运城市穗穗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8元,由被告***、***、运城市穗穗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