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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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 衢州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37726.48元及违约金433376.08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元,共计5121102.56元; 二、驳回原告衢州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4元,减半收取239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27元,由原告衢州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负担288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